对国内食品召回规范的经济法剖析

点击数:266 | 发布时间:2025-06-04 | 来源:www.dngfk.com

    2008年“三鹿奶粉门”事件使民众对于国内的奶粉市场乃至整个食品行业信赖值不断下滑,伴随“敌敌畏”金华火腿、“苏丹红”鸭蛋等食品行业安全危机的发生使大家需要不断进行考虑。怎么样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食品安全,规制不法厂家行为?2009年6月1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食品召回规范,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和商品,推行召回规范,无疑是一项规范的革新。用经济学理论对食品安全问题加以剖析,用食品召回规范来审视国内的食品安全,以期这一规范的拟定和推行对国内的食品范围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理性的预期。

    1、食品召回规范设计的合理性剖析。

    1、何为食品召回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打造食品召回规范。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公告有关生产经营者和买家,并记录召回和公告状况。”

    [1]

    何为食品召回?食品召回指的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公告有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买家停止用该食品,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准时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活动。食品召回规范是适应食品安全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应然需要打造的,它通过抑制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规范向买家作出水平承诺,消除因为买家的信息恐慌,最后达成市场稳定。

    2、食品召回规范的科学合理性。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监管机构,打造了多方位的监察体系。《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水平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依据本法规定,国内拥有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检查管理权仅“责令召回”这一项制裁处罚,就有质检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多部门的同时行使一项制裁处罚权的现象不可防止的会致使国内监管体系的分割,很大地打折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食品召回很难得到准时、有效的保障,最后令民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遭到威胁。

    笔者建议将法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并依据实质状况适合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的监查力度;明确执法部门,将原来的多个部门改为由一个部门全方位负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食品召回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从而做到权责明确。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责令企业召同不安全食品,那样就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处罚制裁。[2]如此不只有益于国家对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的信息采集工作的拓展,而且对于中央加大对食品问题的监管,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有着要紧有哪些用途。

    2、规范设计与经济法价值体现。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每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时候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基本价值包含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下面大家从经济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方面探讨食品召回规范:

    1、秩序方面。

    经济法中的秩序是指在经济范围和生活范围里的秩序,其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的运行,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利益与社会、团体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个体在社会中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并非无限度的,它遭到社会的必要限制,个体的自由不能妨害和损害别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能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进步。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稳定。判断一部法律是不是为良法,重点在于是不是可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好的社会秩序。

    《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食品召回规范,通过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向买家作出水平承诺,不只减少了买卖本钱,提升了市场效率,而且增强了买家对市场、政府的信赖度。

    2、效率方面。

    这里的经济效率主要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法的效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最后达成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最后达到提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目的。具体来讲,经济法的效率的目的是促进个体、团体与社会总体效率的平衡,并对于那些损害社会总体效率的个体和团体,给予必要的限制和处罚以保护总体效率。具体到食品召回规范上,政府要从社会整体需要出发,对那些风险到买家健康、安全的食品采取召回的手段,打击不法厂家企业,以提升全社会的总体效率,而不应该只是为了社会经济增长而放任那些不法企业。

    3、公平与正义方面。

    正义是一个抽象定义,经济法的正义体目前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上。所谓公平,是指大家经济生活的公平,且倾向于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总体公平需要绝大部分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需要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法中强调的公平,上升到社会价值层次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食品召回规范的正式确立,通过对问题商品进行召回,对不推行召回的企业行政处罚,情节紧急的则追究其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如此,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看重每个生产经营环节,以起到对企业产生威慑用途,达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在国内的法制建设中,大家应当结合国内实质状况当令地调整,一定一些好的新规范的引入,通过该项规范起到法律上的威慑用途,最后达到大家所主张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

    3、结论与建议。

    自国内经济市场化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的生活。特别近几年,每出现一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刺激大家敏锐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是国内经济进步到肯定阶段的产物,食品召回规范让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和商品失去市场,对于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唤起他们的社会良知,提升企业声誉和品牌信誉有着要紧用途。食品召回规范的拟定无疑是国内食品安全建设的重大进步,既是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有效地重塑了中国广大买家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作者介绍:杨娇,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蔡德林。《对国内食品召回的新规范经济学剖析》。载自《行政与法治》,2008年第11期。

    [2]凌嫕。《国内的食品召回规范》。载自《决策与信息》,2009年第7期。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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